。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由于招標代理機構的特殊位置,可以替代招標人實施以上串通投標行為,給招標人帶來危害。那么如何規避此類風險呢?
1、嚴格招標代理機構的設立及業務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13條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并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而我們討論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與投標人存在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是基于沒有法律依據而實際禁止的不可行性,如果沒有對于招標代理機構與和性質的嚴格限定,兩者存在利益關系和由此造成的事實不能就無法根除,就必然造成允許有特殊關系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同時參與同一項目的情況發生。限制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的特殊關系,而使兼具兩者能力的單位只能在投標或招標代理兩項業務中取其一,顯然是不公平的,甚至會成為招標人排斥投標人的手段,但如果不限制,則會造成其他投標人的不公平。
所以這實際上是法律的漏洞,所以只有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基于此,應該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只能限定在“招標代理及為招標人提供服務,而不得從事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服務”,而機構成立條件必須為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與其他項目有關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其他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潛在投標人不得從事招標代理工作或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作到“你是你,我是我”。排除了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其他服務或其他可能與招投標有關的組織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從根本上解決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否則只單純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投標人有利益關系,而不從業務上進行制約,就會出現兩者在同一項目中相遇或只能在兩者中選其一的尷尬局面。招投標中介機構應切實履行居間中介服務職責,不干預工程價格,對工程造價應隨市場物價及預算工程師預算相結合,以最低價格和業主單位所能接受的價格作為中標價,以弱化其中介機構的權力。
2、加強法律懲處力度,對于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串通的,要嚴格進行懲處,除追究民事責任外,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招標代理機構單位違法犯罪的,應撤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相關人員永遠不得從事招標代理。主要是加大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3、建設單位應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建筑發包單位在房屋建筑設計、招投標、施工和驗收等全過程中應建立領導小組制定相應的規定,遇重大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施方案,對承建單位應進行綜合評比。根據其施工技能,設備條件及企業資質予以評分,初選施工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實行無標底招標或無評委招標辦法,從而避免業主方個人從中暗箱操作,增強內部監督制約。
4、對于實際存在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潛在優秀投標人有利益關系的,應該綜合評價各方信用、謹慎處理。如果不希望排除優秀投標人的,盡量選用獨立性強、不隸屬其他潛在投標人的招標代理機構。如果看中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實力,且可能與潛在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的,則盡量采用無標底的招標方式,防止招標代理機構與潛在投標人串通。
參考文獻:
1、《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
2、唐必學、張典斌,《淺析建筑領域賄賂案件的特點、成因及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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