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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行政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2-09-21 09:26 熱度:
摘要:土地管理是一項關乎民生大計的宏觀行為,近幾年,土地管理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均出現了一些新的形勢和問題。本文從這一背景出發,著重在分析城市和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筆者的幾點意見。旨在與同行共同切磋探討。
關鍵詞:土地管理;現狀分析;政策建議
我國的土地管理已經有多年的歷史,土地管理效率在逐步提高中。但是目前土地管理事業高消耗、低產出的局面。水土流失、耕地濫用和違法占地、用地問題始終沒得到有效地解決城鎮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問題。城市呈攤大餅式無序外延擴張,用地面積和規模過大、占用大量耕地,土地利用浪費嚴重,城市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城市人均用地水平偏高,城市土地利用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城市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場不規范。下面將就城市、農村兩個角度闡述我國土地使用情況
一、我國土地使用情況分析
(一)農村土地征收征用情況
羅爾斯〈正義論〉關于公共利益所述“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補償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
土地征用作為一種土地公共取得制度,對于個人因為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損失必須給予補償。而我國在補償上采取的是不完全補償模式,我國憲法第10條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土地管理法》在將憲法具體化的過程中,對于征地的前提規定的卻不一致。《土地管理法》第2條:“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但是《土地管理法》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樣的情況無疑是《土地管理法》將《憲法》中的公共利益做了擴大化解釋。第三人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借政府對農民土地征收來謀取利益。如果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就應當是政府強制公益性用地征收,而不是非公益性用地許可,后面的強制征收行為無疑侵犯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權利,實為一種國家暴政。
政府將2種不同用途的土地都納入統一的征地工作中,均按照統一的補償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是非常不合理的。《土地管理法》將非公益性用地納入征地工作中,僅從這一征地補償規定來看,也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征地補償未區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是我國農地征用補償法律制度的一大缺陷。如果要彌補這個缺陷,只有在〈國家賠償法〉中進行明確規定與相應救濟,講政府的非公益性強制征地行為做為救濟對象。
(二)城市土地管理現狀分析
土地開發與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除政府投資外,必須拓寬渠道,從社會各方面籌集資金,建立高效的、市場化的籌資機制。從投資主體多元化看,籌資機制的核心問題就是效益問題。各種經濟組織、企業和個人參與土地整理,其根本原因就是土地整理的后續產業有非常好的效益和非常高的回報。目前,土地開發整理中社會性投資沒有體現自愿和有償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整理體現政府行為的性質,兼顧市場選擇,要從中找到政府行為和市場選擇的結合點,政府的目的是增地,企業的目的是增效,個人的目的是增收,盡管角度不同,出發點不一樣,但都以土地為對象這就是政府、企業和個人三者的結合點。要圍繞這個結合點,建立良性機制。政府投資體現公益性。企業、個人投資體現有償性。
許多征地法律法規僅僅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操作的具體標準,為政府濫用自由裁量權打開了方便之門。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理》25條規定,如果對征用補償的標準有疑義,最終將由批準征地的機關裁量。但是對裁量的程序和標準未做出具體的規定。再如,我國雖然對土地征用聽證作了規定,但是在聽證代表的選拔和總體名額的分配上缺乏明確的規定。總之,關于土地的法律規范本身存在許多的漏洞和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根本解決土地產權不明晰和所有權主體虛置問題
應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改革和完善土地產權制度。一是在堅持公有制的基本前提下,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和所有權實現方式,將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具體落到實處。按照權利平等的原則,實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公平對待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有限制的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轉。
(二)優化土地執法監管體系
在現行的土地督察制度下,國家土地總督察直接向國務院負責。同時,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但省以下的土地督察體制沒有本質變化,原有問題依然存在。因此,建議設立隸屬于國土資源部的土地監察委員會,健全大
地執法監管體系解決,土地財政核心在于權利調整,正確處理好政府、開發商、農民和中央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首先,必須使地方政府在預算內獲得履行事權所需要的財權,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其次,改變土地征用制度,明確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應有的權利,必須打破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格局,真正還權于農民,改變地方政府作為建設用地的經營角色,盡快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再次,應致力于構建新型的具有可持續性的土地財政模式,使地方政府的財源能夠得到保證,可開征物業稅或將房地產稅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居民住宅,在土地出讓金方面,變集中支付地價為以領導任期或分年度交納土地使用權租金抑制土地囤積、土地閑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結語
自《土地管理法》頒布以來,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已有多年的歷史,土地管理事業嘗試了從分散管理、統一管理、垂直管理等多種模式,從而推動了我國土地開發利用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我國的耕地資源。土地管理存在的一系列的問題,已經引起了政府的廣泛關注。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政府政策的導向作用下,我國土地改革會呈現一個嶄新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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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新形勢下土地管理的格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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